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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茅腈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51566-62-2
分子式: C10H17N。
分子量:151.25

香茅腈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茅腈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产品香茅腈,在工业中用作化工、日化香料。
化学名称:3,7-二甲基-6-辛烯腈 。
分子式:C10H17N。
相对分子量:151.2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无色至微黄色透明液体。
3.2 指标
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项 目 指 标
含量,% ≥ 98.0
折光指数(20℃) 1.446~1.452
相对密度(25℃/25℃) 0.842~0.846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取样品适量置于烧杯中,自然光线下目视测定。
4.2 含量
4.2.1 原理
在一定的气相色谱条件下,用气相色谱仪测定,试样的主要成份与杂质都有相应的分离的色谱峰,
以面积归一法定量。
4.2.2 仪器
4.2.2.1 气相色谱仪(配置毛细管分流系统和 FID 检测器)。
4.2.3 色谱条件
4.2.3.1 色谱柱:100%二甲基聚硅氧烷毛细管柱,φ0.25mm×30m。
4.2.3.2 柱箱温度 120℃,气化室温度 260℃,检测室温度 260℃。
4.2.3.3 载气:纯氮(99.999%)。
4.2.3.4 流量:载气(N2)30mL/min,燃气(H2)30mL/min,助燃气(压缩空气)300mL/min,尾吹气(N2)
20mL/min,分流比 30:1。
4.2.3.5 检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FID。
4.2.3.6 进样量:0.1μL。
4.2.4 测试操作
按4.2.3规定的色谱条件操作仪器,待仪器稳定后,用干净的微量进样器抽取样品0.1μL进样,以色谱数据处理工作站记录面积,以面积归一法定量。
4.2.5 计算
含量按下式计算:
Ai
X=-------------×100%
∑Ai
式中:
X— 样品中单个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
Ax— 与样品中单个组分相对应的峰面积;
∑Ai — 样品中各组份对应的峰面积。
4.3 折光指数
按 GB/T 14454.4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4 相对密度
按 GB/T 1154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按批编号。
5.2 抽样
抽样按GB/T 6678中规定的抽样方案及GB/T 6680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总量一般不少于100mL,分装在两只样品瓶中,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一只作检测用,另一只封存,以备查考,样品应密封避光保存。
5.3 检验
本产品所有指标均为出厂检验项目。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合格证出厂。
5.4 判定规则
若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 仲裁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后进行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标准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电话、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净含量、保质期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本产品包装规格按客户需求而定。
6.3 运输、贮存
本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曝晒,贮存在阴凉干燥避风、隔绝火源的场所,保持密封,避免阳光直射。
6.4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原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开封后应尽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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