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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氟丙烷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460-73-1
分子式: C3H3F5
分子量:

工业用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1,1,1,3,3-五氟丙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由氯乙烯、四氯化碳和氟化氢为原料合成的工业用1,1,1,3,3-五氟丙烷。产品主要用作发泡剂以及制冷剂、清洗剂、热传导介质、气溶胶推进剂等。
分子式:C3H3F5
相对分子质量:134.05(按201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81-2003 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373-2006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
GB/T 7376-2008 工业用氟代烷烃中微量水分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2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
GB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31401 氟代烷烃 氯化物(Cl-)的测定 浊度法
3 要求
3.1 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无可见固体颗粒。
3.2 技术要求
工业用1,1,1,3,3-五氟丙烷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 技术要求
指 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五氟丙烷,ω/% ≥99.8 99.6 99.5
水分,ω/% ≤ 0.0010 0.0020
酸度(以HCl计),ω/% ≤ 0.0001
蒸发残留物,ω/% ≤ 0.005
氯化物(Cl-)试验 通过
4 试验方法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试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防护措施。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3的规定制备。
4.1 性状
取不沸腾的冷却试样10mL置于50mL干燥比色管内,用干燥的布擦干试管外壁附着的霜或湿气,横向透视观察颜色、有无可见固体颗粒。
4.2 1,1,1,3,3-五氟丙烷的测定
4.2.1 方法提要
1,1,1,3,3-五氟丙烷气化后通过色谱柱,使欲测定的诸组分分离,用氢火焰检测器加以检测,以面积归一化法计算1,1,1,3,3-五氟丙烷的含量。
4.2.2 试剂与材料
4.2.2.1 氮气,体积分数大于99.995%;
4.2.2.2 氢气,体积分数大于99.995%;
4.2.2.3 空气,经硅胶与分子筛干燥、净化。
4.2.2.4 气体取样袋:0.5L,由铝塑复合膜或含氟树脂制成。
4.2.3 仪器
4.2.3.1 气相色谱仪:配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气相色谱仪的仪器性能符合GB/T 9722中规定的色谱条件下,以苯为试样,检出限D≤5×10-10g/s;
4.2.3.2 记录仪:色谱工作站或处理机;
4.2.3.3 进样器:注射器1mL;
4.2.4 色谱条件
推荐的色谱条件见表2。典型色谱图和相对保留时间见附录A。其他能达到同等分离程度的色谱条件均可使用。
表2 推荐的色谱条件
参 数 条 件
色谱柱 GS-Gaspro 60m×320μm
汽化室温度,℃ 200
检测器温度,℃ 250
柱箱温度,℃ 130℃持续16min
载气(N2)气体平均线速度, cm/s 43
分流比 40:1
进样量,mL 0.3
4.2.5 测定步骤
用氮气反复置换、清洗气体取样袋。倒置取样钢瓶,缓慢打开取样钢瓶的阀门,放出试样以置换连接系统。将气体取样袋与取样钢瓶连接,打开阀门,让适量的液体样品完全汽化到气体取样袋中。 按表2推荐的色谱操作条件,待仪器稳定后,用注射器从气体取样袋中抽取试样(2~3)次,清洗注射器,然后取气体样品注入气相色谱仪中进行测定。
4.2.6 结果计算
1,1,1,3,3-五氟丙烷的质量分数ω1,按式(1)计算。
A1
ω1=----------×100……………………………………(1)
ΣAi

式中 :
ΣAi—所有出峰物质峰面积之和;
A1—1,1,1,3,3-五氟丙烷峰面积。
4.2.7 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计算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2%。
4.3 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库仑电量法
按GB/T 7376-2008中5.3的规定进行。
4.4 酸度的测定
4.4.1 仪器和试剂
4.4.1.1 溴甲酚绿指示液:1g/L;
4.4.1.2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1mol/L。
4.4.2 测定步骤
从钢瓶中放出约100g样品于分液漏斗中,用量筒向分液漏斗中加入100mL对溴甲酚绿呈中性的蒸馏水。将分液漏斗振荡5min,静置分层。从分液漏斗考克排出有机相,从上端出口处将水相转移至锥形瓶中,加2~3滴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蓝色为终点。
4.4.3 结果计算
试样中酸度的质量分数ω2(以HCl计)按式(2)计算:
c×V×M
ω2=-------------------×100.................(2)
m×1000
式中: c—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浓度,mol/L; V—滴定样品时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m—试样的质量,g; M—氯化氢的摩尔质量(M=36.46g/mol)。
4.4.4 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计算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差值不大于10%。
4.5 蒸发残留物的测定
按GB/T 7373-2006中4.7的规定进行。
4.6 氯化物(Cl-)试验
按GB/T 31401中的规定进行测定。试样量约为39g±1g。
5 检验规则
5.1 型式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5.2 出厂检验
本标准规定1,1,1,3,3-五氟丙烷、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进行测定。
5.3 组批
1,1,1,3,3-五氟丙烷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钢瓶装产品以不大于50t为一批,或以一贮槽、一槽车的产品量为一批。
5.4 采样
5.4.1 1,1,1,3,3-五氟丙烷的液相采样按GB/T 6681-2003中7.10的规定进行,采样的总量应保证检验的需要。
5.4.2 取样钢瓶和取样导管应经干燥,样品应以液相进入取样钢瓶,用取样钢瓶导管的排放阀调节试样量,使液态样品不超过取样钢瓶内容积的80%。取样钢瓶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姓名,供检验用。取样钢瓶压力等级应不小于3MPa。型式检验时取样钢瓶容积不小于1000mL,出厂检验时取样钢瓶容积不小于150mL。
5.4.3 钢瓶的采样单元应符合表3要求。
5.4.4 允许生产厂在使用非重复性或一次性包装出厂产品时,在产品包装前采样。
表3 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的采样单元数
产品包装单元数(瓶) 抽样数量(瓶)
400kg以上包装 400kg~100kg包装 100kg~1kg包装
≤3 ≤5 1
4~10 6~20 ≤100 2
11~40 21~50 101~500 3
>40 51~100 501~1000 5
>100 1001~5000 10
>5000 20
5.5 验收
5.5.1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需在收到产品一个月内向生产厂提出。
5.5.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
5.6 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2008中4.3.3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钢瓶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双倍样品进行检验,贮槽装产品及槽罐装产品应重新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6.1 本产品用钢瓶包装,钢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产品名称和厂名标志,每瓶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中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净含量、批号、本标准编号、GB/T 191规定的“怕晒”标志和GB 190规定的“非易燃无毒气体”标志;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质量指标、等级、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6.2 钢瓶充装时应符合GB 14193规定,充装系数为1.18kg/L。
6.3 对重复使用的钢瓶,在产品使用后钢瓶内应保持正压不低于0.05MPa。
6.4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地方,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雨淋。
6.5 装有本产品的钢瓶为带压容器,装卸运输过程中严禁撞击、拖拉、摔落和直接曝晒。钢瓶运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7 安全
详见安全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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