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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三氧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39392-86-4
分子式:
分子量:

碘三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碘三氧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碘、表面活性剂、稳定剂、水等为主要原料,经特殊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水产养殖用消毒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水体和养殖器具消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l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6368-200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 pH 值的测定 电位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按碘含量不同分类,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表
产品名称 规格 型号 适用范围 形态
碘三氧 有效碘 5% A 型 养殖水体、器具 液体
碘三氧 有效碘 3% B 型 养殖水体、器具 液体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本品为红棕色粘稠液体。
4.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技术指标
指标 项 目
5%(A 型) 3%(B 型)
PH 值 2.0~3.5 2.0~3.5
有效碘含量% 4.8~5.2% 2.8~3.2%
4.4 净含量允许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本品适量置于比色管中目测。
5.2 PH 值
取本品 5g 置于烧杯中,加水 100ml 使其溶解,按 GB/T 6368-2008 进行测定。
5.3 有效碘含量
5.3.1 实验所需溶液
5.3.1.1 硫代硫酸钠滴定液,0.1mol/L 按《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 一部 附录配制和标定。
5.3.2 实验所需仪器
5.3.2.1 碘量瓶,250ml;
5.3.2.2 棕色酸式滴定管,25ml;
5.3.2.3 量筒,100ml;
5.3.2.4 电子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5.3.3 试验步骤:
精密称取本品适量(A 型:3g;B 型:5g),加水 100ml 溶解后,用硫代硫酸钠滴定液(0.1mol/L)滴定至溶液无色即为终点。
计算公式:
C×V×126.9 C×V×12.69
有效碘(%)=-------------------×100=-----------------
m×1000 m
式中:
m----------称取样品质量(g)
V---------滴定样品消耗硫代硫酸钠滴定液的体积(ml)
C-----------硫代硫酸钠滴定液的浓度(mol/L)
126.9----------碘的摩尔质量(g/mol)
5.4.4 结果表示
每个试样取两个平行样进行测定,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所得结果应表示至小数点后两位。
5.5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5规定执行。
5.6 监测与仲裁判定
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2002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组批与抽样
6.2.1 组批
同品种、同一生产线、同一天内生产的同一批料为一批。
6.2.2 抽样方法
按 GB/T14699.1 的规定,进行样品的采集。采样时必须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避免采样时的污染。首先准备好干净的容器和采样工具,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采集后应立即进行检验。
6.3 出厂检验
感官指标、PH值、有效碘含量、净重为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出厂前必须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6.4.1 一般情况下,企业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及设备有重大变化时;
b) 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需要重新恢复生产时;
c)审发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时;
d)技术监督、监察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为判断依据。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取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依据。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
采用鲜明的标签贴于外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10648 的规定要求。
7.2 包装
包装为 25kg、50kg 或 200kg 塑料桶包装。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防雨、防潮、防止日光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它污染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凉爽、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或阴凉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它污染物品混贮。
7.5 保质期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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