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氟碘乙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氟碘乙烷的产品分类、技术指标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氟烷烃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2016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4946-2008 气相色谱法术语
GB/T 6681-2003 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376-2008 工业用氟代烷烃中微量水分的测定
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
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 值的测定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2013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 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6470-2008 托盘包装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2461-1999 包装用降解聚乙烯薄膜
M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使用目的和功效分类。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五氟碘乙烷产品外观指标要求
五氟碘乙烷产品外观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指标 指标要求
外观 无色气体(25℃)
清晰度 透明、不得有明显杂质和黑点
4.3 五氟碘乙烷产品理化指标要求
五氟碘乙烷产品理化指标要求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指标 指标要求
pH 值 6~7
浊度 清晰,不混浊
比重,g/ml 2.085
水分,ppm ≤ 2000
4.4 五氟碘乙烷产品有效含量指标要求
五氟碘乙烷产品有效含量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3 要求。
表 3
指标 指标要求 其他
优等品,% ≥ < 98 2 一等品,% < 95~98 5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取试样于 25ml 比色管内,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
5.2 清晰度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距观察者 30cm 处观察。
5.3 pH 值
按 GB/T 13531.1-2008 规定方法检验。
5.4 浊度
按 GB/T 13531.3-1995 规定方法检验。
5.5 水分测定
按 GB/T 7376-2008 工业用氟代烷烃中微量水分的测定
5.6 比重测定
按 GB/T 13531.4-2013 相对密度的测定
5.7 有效含量测定
5.7.1 方法原理
按 GB/T 601-2016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和 GB/T 4946-2008 气相色谱法术语规定方法检验。
利用色谱柱先将混合物分离,然后利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依次检测已分离出来的组分,辅以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各组份的含量。
5.7.2 仪器说明
气相色谱仪:Agilent-7820A
检测器:FID 氢焰离子检测器
5.7.3 色谱条件
气相色谱仪检测时应符合表 4 色谱条件。
表 4
柱型 DB-1(30m×0.53mm×0.5um)
柱温
初始温度 保持时间 升温速度 终点温度 保持时间
70℃ 3min 15℃/min 250℃ 5min 汽化室温度,℃ 250
温度,℃ 250
进料量,ul 0.2
5.7.4 测定
气相色谱启动后,点开联机,打开文件里调用方法选择已设置好的方法,点按仪器显示屏上下键,检查各参数是否为检测所需,待条件达到合适,显示就绪状态,即可进行分析。
5.7.5 结果表示
试样中组份 Xi(%)的含量按下式计算:
Ai
Xi(%)=-----------------×100
∑Ai
式中:
Xi——组份 i 的峰面积,pA.s
∑A——各组份峰面积的总和 pA.s
以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 0.2%。
6 检验规则
6.1 采样
按 GB/T 6681-2003《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规定的方法采集样品,以每批总包装单元数的 5%进行采样,最低不少于 2 袋。
6.2 出厂检验
由公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抽样检验,生产部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产品应有质量检验报告单(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外观、纯度及净含量,也可根据客户要求)以备查询。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务必进行型式检验:
1)更换主要原物料;
2)更改关键工艺;
3)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4 判定规则
(1)使用单位如需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检验也应在收到货物产品一个月内完成;
(2)若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应重新从该批号产品采双倍单元样品数,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符合要求,则作合格结论,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请法定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批产品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必须注明厂名、产品名称、净重、批号、有效含量。
7.2 产品净含量和包装
7.2.1 产品净含量
按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即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用相应分度值的电子秤称重。
7.2.2 产品包装
气体包装按照 GB 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6470-2008 托盘包装、QB/T 2461-1999包装用降解聚乙烯薄膜规定的方法执行;包装规格为 25Kg、250Kg,也可应顾客要求包装销售。
7.4 运输
参照 MSDS 中相关安全运输以及处置信息。
7.5 贮存
本产品密闭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靠近火源,严禁曝晒、雨淋。保质期一年,保质期从产品生产之日起算,在保质期内产品应按仓储标准要求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