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胍基乙酸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352-97-6
分子式: C3H7N3O2
分子量:117.11

饲料添加剂 胍基乙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添加剂胍基乙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饲料添加剂胍基乙酸。
分子式:C3H7N3O2
相对分子质量:117.11(按 2011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167 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品种目录(2014-03)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4 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农业部公告第 220 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 2625 号)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20195 动物饲料 试样的制备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
GB/T 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 10648 饲料标签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和性状
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性粉末或颗粒,无异味。
3.2 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胍基乙酸(C3H7N3O2,以干基计),% ≥ 98.0
水分,% ≤ 1.5
灼烧残渣,% ≤ 1.0
3.3 卫生技术指标
应符合 GB 13078-2001 的规定,详见表 2。
表 2 卫生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霉菌,个/g < 100
细菌总数,个/g < 100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铅(Pb),(mg/kg) ≤ 5
总砷(以 As 计),(mg/kg) ≤ 1
3.4 净含量和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 GB/T 18823-2010 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T 13078-2001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除特殊说明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的试剂,色谱分析中所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规定的一级水,其他分析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所用溶液未经注明均为水溶液。
4.1 外观和性状
在自然光线下,通过目测观察试样的颜色和形态。
4.2 鉴别
依附录 A 中 A.1 方法进行鉴定。
4.3 胍基乙酸含量的测定
依附录 A 中 A.2 方法进行测定。
4.4 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 GB/T 6435 执行。
4.5 灼烧残渣的测定
按 GB/T 6438 执行。
4.7 卫生指标测验
4.7.1 霉菌
按 GB 13092 的规定进行。
4.7.2 细菌总数
按 GB 13093 的规定进行。
4.7.3 沙门氏菌
按 GB 13093 的规定进行。
4.7.4 铅含量的测定
按 GB/T 13080 执行。
4.7.5 砷含量的测定
按 GB/T 13079 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取样方法
按 GB/T 14699.1 的相关要求进行。
5.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性状、胍基乙酸含量、水分。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4 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投产时;
b)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一次;
c)停产或转产半年又恢复生产时;
d)更换主要设备,原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饲料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重新自同批产品中两倍量的包装中抽样进行复验;如果复验结果中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签
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10648 的规定要求。

7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包装
25 kg/袋,采用纸塑复合材料包装,包装应牢固。
7.2 运输
运输时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混装、混运。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 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混贮。
7.4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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