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氧碳酸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过氧碳酸钠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溶氧量不足的水产养殖水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能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HG/T 2764 工业过氧碳酸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要求
3.1 处方:100%过氧碳酸钠
3.2 项目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项 目 粉剂指标 片剂指标
感观要求 白色结晶性粉末 白色片剂
活性氧(O)含量,% ≥ 12.0 10.5
水分,% ≤2 ——
pH 值(30g/L 水溶液)10-11 10-11
3.3 净含量
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4 本品不含有 GB 11607 中规定的有害物质。
4 试验方法
4.1 感观检验
在日光下目测应为白色或类白色片剂。
4.2 各指标检验方法,按 HG/T 2764 规定方法执行。
4.3 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取样和分析试样的制备。
取样按表 2 取样
表 2 取样比例 (单位:桶)
所抽产品包装件数 需取样件数
≤10 1
11-30 2
≥31 每增加 20 件增加 1 件,不到 20 件按 20 件计取样时从箱中随意抽取两袋,然后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试样缩分至 2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带有磨口的广口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批号、取样地点、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分析,另一瓶用于复检,复检样品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处,至保质期满,备检。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
5.3.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对标准中规定的感观要求、活性氧(O)含量和净含量进行检验。
5.4 型式检验
5.4.1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产前;
b) 当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质量时;
c) 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要求的全项。
5.5 判定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取样袋中取样复检,重新检验的结果如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识:产品名称、商标、本标准编号、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6.2 包装
小包装采用塑料袋密封包装(热封),大包装采用包装箱或塑料桶包装,包装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禁用金属容器,应防雨淋、防晒、防破裂。
6.4 贮存
产品应密封、避光存放于阴凉、干燥处,贮存仓库室内温度不得高于 35℃。在贮存过程中,禁用金属容器,应防潮、防晒、防破裂。堆码高度不得高于 6 层。
6.5 在满足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 2 年。
过氧碳酸钠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3313-92-6
分子式:
分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