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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唑乙醇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24155-42-8
分子式: C11H10Cl2N2O
分子量:257.12

咪唑乙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咪唑乙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获得的抗真菌药物、医药中间体咪唑乙醇。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咪唑乙醇
英文名称:Alpha-(2,4-Dichlorophenyl)-1H-imidazole-1-etha
分子式:C11H10 C12N2O
相对分子量:257.115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断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要求
产品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咪唑乙醇控制项目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含量%,≥ 98
熔点,℃ 66-76

4 试验方法
4.1 含量的测定
4.1.1 方法原理
气相色谱法,
4.1.2 仪器
a) 气相色谱仪:福立 9790 气相色谱仪或性能相当的气相色谱仪
b) 色谱柱:Hp-5 15m×0.53mm×1.5um
c) 色谱工作站:N2010
d) 进样器:10ul 微量注射器
e) 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4.1.3 气相色谱操作条件和保留时间
4.1.3.1 操作条件
a)柱温:120℃
b)汽化温度:280℃
c)检测温度:280℃
d)柱前压力:0.08MPa
e)氢气流量:30 mL/min
f)空气流量:300 mL/min
4.1.3.2 保留时间
保留时间:溶剂峰 0.188min
咪唑乙醇峰 1.377min
上述操作参数是典型的各组分在 Hp-5 15m×0.53mm×1.5um 色谱柱上的谱图(见图 1),可根据不同的仪器特点,对给定的参数适当调整,以获得最佳效果。
4.1.4 测定步骤
取试样约 0.3g,加 10ml 无水乙醇(分析纯)溶解,备用,稳定后,吸取 0.2ul 样品进样,记录色谱图,按面积归一化法进行定量。
4.1.5 计算
按峰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咪唑乙醇的含量 X(除去溶剂峰)。含量应按公式(1)计算。由色谱工作
站自动处理得出结果。
X=(Ai/∑Ai)x100%.................(1)
式中:
X— 咪唑乙醇的含量,%
Ai— 各组分的色谱图峰面积
∑Ai— 各组分的色谱图峰面积总和
4.1.6 计算结果允许差
4.2 熔点的测定
4.2.1 仪器
X-4 显微熔点测定仪
4.2.2 操作步骤
取适量的待测样品(不大于 0.1 毫克),放在干净的载玻片上,压实,放在热台的中心位置,调节显微镜手轮至看见清晰的样品图象,打开电源使热台快速升温,当温度计值接近样品熔点 40℃左右,调节升温速率为 1℃/min,观察样品从初融到全熔化过程,读出温度计示值。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最终重结晶釜的料为一个批号。
5.2 抽样
5.2.1 应按 GB/T6678、GB/T6679 的有关规定进行,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10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
检测,一份封存,留样 1 年。
5.2.2 取样袋宜采样用聚乙烯塑料袋。
5.3 检验要求
5.3.1 产品应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5.4 判定
应按 GB/T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来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国家法定质量检验部门申请仲裁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6.1 标志
6.1.1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以下标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净值、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危险品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产品标准编号。
6.1.2 危险品标志应符合 GB190 的规定。
6.2 包装
6.2.1 产品用聚乙烯包装袋包装后,装入纸板桶内,包装规格应为 25kg/桶,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6.2.2 纸板桶应符合 GB/T14187 的要求。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受潮、雨淋及阳光爆晒,防止包装损坏。不应该与氧化剂、酸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运。分装和搬运作业应注意个人防护。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产品密封。不应与氧化剂、酸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贮。
6.5 保质期
在 6.4 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有效期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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