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处理剂 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溶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处理剂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溶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为原料,经适当调制后而制得的水质处理剂,用于淡水、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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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 2230-1991水处理剂 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应符合HG 2230-1991 水处理剂 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标准的要求。
3.2 感官
本品为无色或淡黄色稠液体。
3.3 技术指标
表1 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含量,% 40.5~49.5
pH值
6.0~8.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玻璃烧杯中,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目测、鼻嗅进行
评定。
4.2 含量测定
按照HG 2230-1991的规定执行。
4.3 pH值测定
4.3.1 pH计的校正
用精确已知pH值的缓冲溶液(尽可能接近待测溶液的pH),在测定采用的温度下校正pH计。如果pH计无温度校正系统,缓冲溶液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的范围之内。
4.3.2 测定
4.3.2.1
将电极插入被测试样液中,并将pH计的温度校正器调节到被测液的温度。如果仪器没有温度校正系统,被测试液的温度应调到(20±2)℃的范围之内。采用适合于所用pH计的步骤进行测定。当读数稳定后,从仪器的标度上直接读出pH值,精确到0.05pH单位。
4.3.2.2 同一制备试样至少要进行二次测定。
4.4 净含量
按照JJF1070-2005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批的规定
以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采样
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3%取样,然后从每箱中抽取2瓶,样品数不可少于10瓶。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上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含量、pH值。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工艺、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5 判定规则
5.5.1 技术指标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5.2 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8170-2008 执行。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签
应符合GB/T 191-2008的有关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聚乙烯塑料瓶包装,封口完整,不得渗漏。
6.3 运输及贮存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本品应密闭保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库房应有防虫防鼠措施。
6.4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24个月。
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139-07-1
分子式:C21H38ClN
分子量:3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