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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醇单甲醚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109-86-4
分子式: CH3OCH2CH2OH
分子量:

乙二醇甲醚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二醇甲醚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乙二醇甲醚的检验。
乙二醇甲醚基本化学参数如下:
分子式:CH3OCH2 CH2OH
相对分子量:76.09 (按 2007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都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7534 工业用挥发性有机液体沸程的测定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要求
乙二醇甲醚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略有气味
密度(ρ20),g/cm3
0.960~0.965
沸程 在 122.5℃~125.5℃时馏出体积≥95%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有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 GB/T6682 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 601、GB/T 602、GB/T 603 规定制备。
4.2 外观
采用目测法,在自然光或日光下肉眼观察应为无色透明液体,略有气味。
4.3 密度的测定
按 GB/T 4472-1984 中的 2.3.3 进行测定。
密度计示值范围为 0.960~0.965。
试样应在(20±5)℃下进行测定。密度-温度校正系数为 0.0011g/cm3
4.4 沸程的测定
按 GB/T 7534 进行测定。
4.4.1 仪器
温度计:棒状水银—玻璃型,全浸式,温度范围 100℃~150℃,分度值为 0.1℃,,感温泡顶端距第一条刻度线的距离至少 100mm,感温炮和中间泡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5mm。

4.4.2 分析步骤:
记录室内的大气压和室温。用洁净干燥的 100ml 接收器,在室温下量取 100ml 供试品,小心地注入已于恒重的蒸馏瓶中,避免液体流入蒸馏瓶支管内,加入少量洁净、干燥、多孔的沸石,以防止蒸馏时产生爆沸。

装好温度计,将接收器(不必经过干燥)置于冷凝管下端,使冷凝管口进入接收器部分不少于 25mm,也不低于 100ml 刻度线,接收器口塞以棉塞。并确保向冷凝管稳定地提供冷却水。

调节蒸馏速度,使加热起至第一滴冷凝液滴入接收器的时间为 10~15min;然后将蒸馏速度控制在3~4ml/min。记录蒸馏瓶底最后一滴液体汽化时的瞬间温度(校正到标准状况下)为干点。立即停加热。如有需要,记录不同温度下的馏出体积下的温度。蒸馏后回收总体积应在 95ml 以上,否则无效。

4.4.3 结果计算:
t= t1+C+△t1+△t2

式中:
t1—— 实验中观察到的温度,℃;
C—— 观察温度受到的大气压影响的校正值,℃;
△t1—— 主温度计本身的校正值,℃;
;—— 主温度计水银柱露出塞上部分的校正值,℃。
4.4.4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初馏点不超过 0.1℃,干点不超过 0.2℃。

5 检验规则
5.1 乙二醇甲醚应由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乙二醇甲醚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核验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3 按 GB/T 6678 中 6.6 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先充分搅匀,用玻璃管或聚乙烯塑料管插入桶深的 2/3 处采样。总量不少于 500mL;充分混匀,分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瓶中,密封。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
5.4 将所取之样品一瓶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一瓶密封保存,以备仲裁分析之用。如遇使用单位与生产厂家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商定,可将保存样品进行复验。
5.5 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包装桶中取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乙二醇甲醚的外包装上有牢固的、醒目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商标、净重、生产日期、批号等。
6.2 包装
乙二醇甲醚用塑料桶包装,每桶净重 200kg ,也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6.3 运输
搬运时应小心轻放,防止容器受损,避免与氧化剂隔离运输。
6.4 贮存
包装件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库房内,远离热源、火种、氧化剂,避免阳光直射;与氧化剂隔离贮存。不宜久存,避免产生爆炸性的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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