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杀菌剂二溴氰基乙酰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腐杀菌剂二溴氰基乙酰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二溴氰基乙酰胺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可添加于洗涤、油漆、涂料、金属加工液、造纸、纺织、水处理等工业及日化产品中作为防腐杀菌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13531.4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年)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3 要求
3.1 性状
本品为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具有轻微特征性气味。
3.2 技术指标
见表1。
表 1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相对密度(20℃) 1.20~1.24
pH 值 2.0~5.0
汞,% ≤ 0.0001
铅,% ≤ 0.001
砷,% ≤ 0.0002
镉,% ≤ 0.0005
3.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年)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试剂、溶液配制按GB/T 601、GB/T 603执行;仪器、设备为一般实验室仪器、设备。
4.2 相对密度的测定
按照 GB/T 13531.4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之第二法密度计法测定。
4.3 pH 值的测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第77页之0631 pH值测定法测定。
4.4 汞的测定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之1.2汞之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光
光度法(样品预处理按其5.2.4)测定。
4.5 铅的测定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之1.3铅之第二法火焰原子吸收分
光光度法(样品预处理按其5.2.1)测定。
4.6 砷的测定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之1.4砷之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光
光度法(样品预处理按其5.2.1)测定。
4.7 镉的测定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之1.5镉之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样品预处理按其5.2.1)测定。
4.8 净含量测定
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 产品组批及抽样
以1000kg为一检验批,按每批瓶数的2%选取试样,小批的不得少于3瓶。从选出的瓶数中,用取样工具伸入每瓶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的样品。将取出的样品迅速混匀,装于清洁、干燥、带磨口的广口瓶(容量不少于250mL)中,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品名、批号及取样日期,送交化验室及时分析。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相对密度、pH值。
5.3.3 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 型式检验
5.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一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对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即为型式检验。
5.4.2 合格判定
对产品先按出厂检验进行合格判定,对判定合格的产品再进行其他项目检验,其他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标明“防腐杀菌剂”字样)、批号、净含量、产品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商标、生产厂名、厂址和贮存条件。
6.2 包装
本品应装于聚乙烯塑料瓶中。每件包装应附标签和产品合格证。
6.3 运输
本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有污染的物品及具有强碱性、氧化性、还原性的物质混装、合运。
6.4 贮存
本品应贮存于避光、阴凉、通风、干燥处,密闭保存。
6.5 保质期
在规定条件下,原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开封后尽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