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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180kg/桶
最小购量:1
CAS:924-99-2
分子式: C7H13NO2
分子量:143.18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有效期、安全。
化学名称: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Ethyl N,N-dimethylaminoacrylate)
CAS号:924-99-2
结构式:

分子式:C7H13NO2
分子量:143.1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325.1 包装容器钢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ZBBZH/ZY/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0 年版)
3 要求
3.1 外观
产品应环境温度不同,性状可表现为:
当环境>15 ℃时,产品应为浅黄色透明液体;
当环境≤15 ℃时,产品应为浅黄色结晶。
3.2 理化指标
产品理化指标应应符合表1要求。
含量(GC) % ≥99.0
单个杂质(GC) % ≤0.5
水分,% % ≤0.1
3.3 其它
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推荐性标准以及本标准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总则
本标准试验中所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中三级水的要求。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注明其他特殊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规定进行制备。
4.2 性状
在本标准3.1规定的温度下,采用目测进行检验。
4.3 理化指标
4.3.1 含量、单个杂质
4.3.1.1 试验要求
试验要求如下:
a) 色谱柱:SE-54 0.32mm×30m 0.5μm 或类似;
柱温见表2;
项目初温,℃ 保持时间,min 升温速率,℃/min 终温,℃ 保持时间,min
一阶150 3 30 250 10
气化室温度:250 ℃;
检测器温度:250 ℃;
载气流量:调节流量至主峰的保留时间为(4.0±0.5)min;
进样量:取试样(0.2~0.3)μl 进样,控制主峰峰高在仪器满量程的(30~50)%之间。
4.3.1.2 试验方法
应采用气相色谱(GC-FID)法,百分面积归一法定量。
4.3.2 水分
应按ZBBZH/ZY/2—2010中附录Ⅷ M《水分测定法》的第一法(费休氏法)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应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能出厂。
5.1.2 出厂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要求中的所有项目。
5.2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次交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最大不超过10 000 kg。
5.3 抽样
应按GB/T 6680规定的适宜取样器自上、中、下三处采取等量有代表性的样品。产品抽样总件数n≤3时,全部抽;总件数n为4~300时抽取n0.5+1件;总件数≥300时,抽取n0.25+1件。取样量≥50 ml。将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迅速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棕色、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盖紧瓶盖,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者,一份送检,一份封蜡后保存备查。
5.4 判定
5.4.1 所有项目均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再取双倍样品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有效期
6.1 标志
6.1.1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以下标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净重、生产日期或批号、危险品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产品标准号。
6.1.2 危险品标志应符合GB 190 的要求。
6.2 包装
产品用钢桶包装,钢板桶应符合GB/T 325.1的要求,包装规格宜为200 kg/桶。或按用户要求包装,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受潮、雨淋及阳光暴晒,防止包装损坏。不应与氧化剂、酸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远离火源、热源,并防止阳光直射,保持产品密封。不应与氧化剂、酸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贮。
6.5 有效期
在本标准6.4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7 安全
产品在生产、采样、试验、装卸、运输、使用等各环节中,操作人员应注意安全,配戴好防护用品,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应防止直接接触人体或因碰撞而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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