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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基三乙氧基硅烷质量检测

规格:98%
包装:200L/桶
最小购量:1
CAS:780-69-8
分子式:C12H20O3Si
分子量:240.37

苯基三乙氧基硅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烷偶联剂(苯基三乙氧基硅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苯基三氯硅烷和工业乙醇反应所制得的硅烷偶联剂(苯基三乙氧基硅烷)。
该产品可用作硅树脂的交联剂,也可用作苯基硅油的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488 化工产品折光率测定法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苯基三乙氧基硅烷应符合表1所示的技术要求。
表1 ZH-1105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外观 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无可见杂质
ZH-1105 的质量分数/%≥ 98.0
密度(25℃) /g/cm
3 0.0988~0.0998
折光率(n25D) 1.453~1.463
单项最大杂质/%/≤ 0.4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规定
试样或化学试剂具有腐蚀性,操作时应注意人身防护。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 GB/T 6682 中规定的Ⅱ级水。
4.2 外观
外观以目视测定,取大约100g样品倒入清洁干燥无色透明的250ml烧杯中,置于室内自然光下观察,应为无色透明液体,无可见杂质。
4.3 苯基三乙氧基硅烷的质量分数的测定
4.3.1 方法原理
样品经气化通过色谱柱,将试样中的各组分分离,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色谱工作站或色谱数据处理机对色谱信号进行处理,以各组分的色谱峰面积归一法计算出各组分的百分含量。
4.3.2 仪器
4.3.2.1 气相色谱仪:配有FID 检测器和色谱数据处理机,以联苯为试样,整机灵敏度检出限≤3×10-12g/s。
4.3.2.2 色谱柱:SE-54 石英毛细管柱,规格 30m×0.25mm×0.33μm
4.3.3 色谱分析条件
温度:柱温:初温 140℃,保持 1min,升温速率 10℃/min,终温 240℃,保持 5 min。
 汽化室:260℃
 检测室:260℃
 气流:载气(N2)250mL /min
 空气 400mL /min
 氢气 30mL/min
 尾吹 30mL/min
分流比 40:1
进样量:0.2μL
保留时间:ZH-1105 约 5min,乙醇约 1min
上述色谱系典型操作参数,分析者可根据仪器特点在保证分离度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以获得最佳效果。
4.3.4 测定步骤
按色谱分离条件启动色谱仪,待仪器稳定后取试样进行分析,典型色谱图见附录 A,分析结束后归一法计算各组分的含量。
4.3.5 计算
ZH-1105 的质量分数 Xi 按式(1)计算
           Ai
Xi=----------------×100………………………(1)
          ∑Ai
式中:
Xi: ZH-1105 的质量分数;%
Ai:图谱中 ZH-1105 的峰面积;
∑Ai:图谱中所有组分的峰面积之和。
4.3.6 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大于 0.2%。
4.4 密度的测定
按 GB/T4472-1984 中 2.3.1 中规定的进行,测定温度为 25℃。
4.5 折光率的测定
按 GB/T6488 中规定的进行,测定温度为 25℃。

5 检验规则
5.1 以釜为单位,生产的一釜产品为一批。
5.2 采样单元以每批 ZH-1105 包装数的 5%抽样,最低不少于二桶。允许在使用非重复性或一次性包装出厂产品时,在产品包装前采样。采样量不少于 200 克。
5.3 本产品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其中,外观、含量和单项最大杂质为出厂检验项目,密度和折光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每三个月至少检测一次。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5.4 检验结果若发现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以双倍单元数取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5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对收到的产品一个月内进行检验,检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指标的要求。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5.6 极限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6.1 产品包装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志内容为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标准号、GB191 中的标志"小心轻放"及"向上"标志。
6.2 产品应用干燥、清洁的 200L 的塑料桶或注塑桶包装;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6.3 产品在湿气和热作用下会发生聚合反应,应密封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6.4 自生产之日起,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2 年。超过保质期使用前可按本标准再进行检验,如质量符合要求仍可继续使用。产品按非危险品运输。
6.5 在运输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6.6 产品蒸汽或雾对眼睛粘膜、皮肤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流水彻底清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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