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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苯二甲酸二异辛酯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6422-86-2
分子式:C24H38O4
分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2423—93
     对苯二甲酸二辛酯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对苯二甲酸和2—乙基己醇为原料制得的对苯二甲酸二辛酯。本产品主要用作聚氯乙烯产品的增塑剂。
    商品名称:增塑剂DOTP
    化学名称:对苯二甲酸二辛酯。
    分子式:C24H38O4
    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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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分子质量:390.57(按1989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引用标准
    GB/T 1664  增塑剂外观色泽的测定(铂—钴比色法)
    GB/T 1669  增塑剂加热减量的测定
    GB/T 1671  增塑剂闪点的测定  克利夫兰德开口杯法
    GB/T 1672  液体增塑剂体积电阻率的测定
    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489.2  工业用邻苯二甲酸酯类检验方法  酸度的测定
    GB/T 6489.3  工业用邻苯二甲酸酯类检验方法  酯含量的测定  皂化滴定法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透明、无可见杂质的油状液体。
3.2  工业用对苯二甲酸二辛酯应符合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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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酯含量至少一个月检验一次,其他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4  试验方法
4.1  色度的测定
    按GB/T 1664规定进行。
4.2  酯含量的测定
    按GB/T6489.3规定进行。在沸水中加热1h后取出烧瓶,用20mL水冲洗冷凝器,摇动烧瓶至溶液清亮,浸入冷水中冷却,冷却后再用20mL水冲洗烧瓶,拆下烧瓶以20mL水冲洗各个接口。
    酯的质量百分含量(以DOTP计)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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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Vo——空白试验所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1——试样所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m——试样质量,g;
     A——酸度(以对苯二甲酸的质量百分数表示);
    390.57/2——对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换算系数;
    166.13/2——对苯二甲酸的换算系数。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3%,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酯含量。
4.3 密度的测定    
    按GB/T4472(韦氏天平法)之规定进行测定。
4.4 酸度的测定
    按GB/T6489.2之规定进行测定。以无水乙醇代替95%(V/V)乙醇做溶剂。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003%,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酸度。    
4.5  加热减量的测定
    按GB/T1669之规定进行测定。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05%,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加热减量。
4.6  闪点的测定
    按GB/T1671之规定进行测定。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3℃,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闪点。
4.7 体积电阻率的测定
    按GB/T1672之规定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本产品以每包装一次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5.2  每批产品都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3.2之要求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合格证。
5.3  收货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
5.4  本产品按GB/T 6680之规定进行取样,用清洁干燥的取样管深入包装容器上、中、下均匀取样,取样量不得少于1 000mL,混合均匀后,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瓶口加封并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入。一瓶交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另一瓶封存三个月以备复查。
5.5  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容器中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要求仲裁时,仲裁机构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时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包装容器上应于明显部位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等级、批号、毛重、净重、生产日期。
6.2  对苯二甲酸二辛酯应装入清洁、干燥、牢固,内无机械杂质的200L容量的镀锌铁桶或铁桶中,桶盖应加聚乙烯或无色橡胶的垫圈密封、防止漏损。
6.3  每批包装好的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等级、净重、包装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6.4  运输时应轻抬轻放、防止猛烈撞击。
6.5  本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货棚或仓库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化工三厂、山西省化工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玉茹、白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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