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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基脲质量检测

规格:98%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625-52-5
分子式:C3H8N2O
分子量:88.11

乙基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基脲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安全。
化学名称:N-乙基脲
CAS: 625-52-5
实验式:C3H8N2O
相对分子质量:88.11(按 2001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3 要求
3.1 外观:白色固体,无可见外来杂质。
3.2 乙基脲应符合表 1 给出的指标要求。
表 1 乙基脲控制项目指标
项 目 指 标
乙基脲质量分数/% ≥ 98.0
干燥减量/% ≤ 1.0

4 采样
4.1 产品按批检验。生产企业以每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乙基脲为一批。用户以每收到的同一批次的乙基脲为一批。
4.2 乙基脲的采样按 GB/T 6678—2003 、GB/T 6679—2003 中规定方法进行。用随机法确定采样的包装件,最终抽样量不少于 50 g 。
4.3 将采取的样品混匀,装入清洁、干燥的塑料袋或具磨口的塞的玻璃瓶中密封。样品袋(瓶)上应贴上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及采样人等。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及相当纯度的水。试验中所需的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其它规定时,均按 GB/601、GB/603 的规定制备。
5.1 外观
目视观察。
5.2 乙基脲质量分数的测定
5.2.1 仪器
岛津液相色谱 SPD-10AVP
5.2.2 试剂和溶液
乙腈+水=300+700(V/V)
5.2.3 方法提要
分析柱:正相硅胶柱(5UM)250X4.6(内径)MM
柱温:室温
检测器波长:220NM
流速:1.0ML/MIN
进样体积:5UL(定量管)
5.2.4 测定步骤
称取乙基脲标准品约 0.2g左右 加流动相完全溶解于50mL瓶中,等溶解完毕后,定溶。
称取乙基脲试样品约 0.2g左右 加流动相完全溶解于50mL瓶中,等溶解完毕后,定溶。在2.3的色谱条件下,待基线稳定后,连续注入数针标样,直至相邻两峰的面积变化小于1.5%时,按下列要求进样,标、试、试、标。计算乙基脲的测量A、D两针标准溶液主峰的面积平均值和B、C两针试样溶液主峰平均值,用外标法按下式计算出试样中的乙基脲含量:
            A1’×MS’
 X2 = ────────×Q’×100
            AS’×M1’
式中:X2 ── 试样中乙基脲百分含量;
A1’ ──试样中乙基脲峰面积平均值;
AS’ ──标准溶液乙基脲峰面积平均值;
M1’ ── 试样质量,(g);
Q’──标准品乙基脲的百分含量;
MS’ ──标准品质量,(g)
5.2.5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 0.3% ,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3 干燥减量的测定
5.3.1 仪器
烘箱:(105±2)℃ ;
称量瓶:内径 50 mm ,高 20 mm ;
干燥器。
5.3.2 测定步骤
将称量瓶放入烘箱中烘 1 h ,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精确至 0.0002g ,重复上述步骤,直至称量瓶恒重为止。称取 10 g 试样,精确到 0.0002g, 置于称量瓶内,铺开,将称量瓶放入烘箱中,不加盖,烘 2 h ,加盖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精确至 0.0002g 。
5.3.3 计算
试样中干燥减量以 ω2 计,数值以 % 表示。按式(2)计算:
        m1-m2
ω2 =---------------×100 ………………………………………(2)
             m
式中:
m1 —— 试样和称量瓶烘干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 试样和称量瓶烘干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6 产品的检验与验收
6.1 本标准中质量指标判定,采用 GB/T 1250 中“修约值比较法”。
6.2 出厂的乙基脲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乙基脲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乙基脲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6.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收到的乙基脲进行检验,检验其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4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在包装单元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出厂的乙基脲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及GB 190中规定的有关标志。
7.2 包装
乙基脲采用编织袋包装。每件净含量不宜超过 25 kg 。
7.3 运输、贮存
乙基脲在贮存过程中应符合 GB 15603 的有关规定,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运输时严防潮湿和日晒,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

8 安全
乙基脲为普通化学品。如误服,立即在医生指导下催吐,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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