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基磺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氨基磺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基磺酸为主要成份和其它辅料复配制造的系列水环境改良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脘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脘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 锌 铅 铬的测定 原子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三硫代氨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 2005 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感观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外观 呈色颗粒状粉末
色泽 呈白色
气味 无味
杂质 无机械杂质存在
3.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水分(游离水)含量/(%) ≤ 0
氨基磺酸 ≥ 15
水不溶物/(%) ≤ 0.5
pH 值 7.0~9.0
3.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项目 要求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ml/L ≤ 0.05
铬及其化合物(以 Cr 计) ml/L ≤ 0.05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 ml/L ≤ 0.05
镉及其化合物(以 Cd 计) ml/L ≤ 0.05
砷及其化合物(以 As 计) ml/L ≤ 0.05
铜及其化合物(以 Cu 计) ml/L ≤ 0.05
3.4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国这有关标准的规定。
3.5 规格
500g/袋、1000g/袋、5000g/袋等包装规格可根据市场需求及合同的规定调整。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 2005 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观要求
用目测、鼻嗅的方法进行检验。
4.2 技术指标
按 NY/T 798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汞及化合物
按 GB/T 7468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铬及化合物
按 GB/T 7466 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铅及化合物
按 GB/T 74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镉及化合物
按 GB/T 747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铜及化合物
按 GB/T 747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净含量
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组批
以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3 取样
按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抽样比例不少于 1%,抽样数量不少于 5 袋,每袋抽样 100g 混匀后分四份,每份为 300g~500g。抽样采用无菌容器,抽样样品上应注明:样品名称、抽样时间、地点、批号(生产日期)、数量、抽样人。
5.4 出厂检验
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 值、净含量。
5.5 型式检验
为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每年检验一次;
c) 停产 90 天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时。
5.6 判定规则
产品符合标准规定为合格,合格产品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当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有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使用说明。
6.2 包装
氨基磺酸采用无毒塑料袋包装,每袋 500g±5g、1000g±5g,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漏,也可按客户要求包装,包装上文字图示符号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3 运输
符合安全、保质、保量的要求,在运输中应轻装、轻放、不得倒置,防止包装破损泄漏和污染,避免暴晒和雨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透光、无鼠害、无污染的库房中,储存温度 5℃~35℃。
6.5 保质期
符合以上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