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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增白剂KSN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5242-49-9
分子式: C29H20N2O2
分子量:428.48

荧光增白剂KSN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荧光增白剂 KSN 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噁唑等主要原料制成的,主要用于塑料、聚酯、纤维等的荧光增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38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水分的测定
GB/T 21876 溶剂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灰分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荧光增白剂 KSN 的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荧光增白剂 KSN 的质量指标
产品
项 目
外 观 有效含量, % 挥发分, % 灰分, %
淡绿色粉末 ≥98.0 ≤1.00 -
3.2 净重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的测定
采用目视测定。
4.2 有效含量的测定
4.2.1 仪器及试剂
a)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紫外检测器,色谱数据处理器或工作站;
b)天平:精密度 0.0001 g;
c)甲醇:HPLC 级。
4.2.2 流动相的配制
将甲醇用 0.45μm 滤膜过滤,经超声波处理 30 min 以上脱气备用。
4.2.3 分析条件
a)色谱柱:ODS 高效液相柱或性能相同的其他反相柱;
b)检测波长:365 nm;
c)流动相流速:1.0 ml/min;
d)检测灵敏度:0.01AUFS。
4.2.4 分析步骤
称取塑料增白王 KSN 试样约 10 mg,置于 100 mL 烧杯中,用 100 mL 三氯甲烷充分溶解,取约 30 mL转移至 60 mL 棕色滴瓶中,调试仪器等稳定时,用 10μL 进样器吸取 4μL~5μL 进样,等全部出峰完毕,结束分析,自动打印结果。
4.2.5 分析结果的表述
分析结果采用面积归一法,有效含量 X1%按式(1)计算:
Ai
X1%=-----------×100 ……………………………(1)
∑Ai
式中:
X——含量(有效组份之和),%;
Ai——组份 i 的峰面积;
ΣAi——所有组份峰面积之和。
4.3 挥发份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a)分析天平:精度 0.0001 g;
b)恒温烘箱:300℃;
c)干燥器:φ250 mm(内装变色硅胶);
d)扁型称量瓶:φ60 mm×30 mm。
4.3.2 分析步骤
称量瓶预先在 105℃条件下恒重后,称取试样 G 约 2 g~5 g(精确至 0.0002 g),加入至恒重过的称量瓶中,此时重量为 G1,称量瓶盖子稍打开,将[KSN、KSN[X]、KSN[03]、KSN-1]置于 150℃的烘箱中,其它产品置于 105℃的烘箱中,打开鼓风机,干燥 3 h 后,将瓶盖盖严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量,此时重量为 G2。
4.3.3 结果的表示与计算
挥发份按式(2)计算:
G1-G2
X2%=----------×100 ……………………………(2)
G
式中:
X——挥发份的质量分数,%;
G1——干燥前称量瓶连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G2——干燥后称量瓶连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G——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4.4 灰分的测定
4.4.1 仪器
a)分析天平:精度为 0.0001 g;
b)高温炉:可控制温度(0~1000)℃;
c)坩埚:容积(30~50)mL 的瓷坩埚或石英坩埚;
d)干燥器:φ250 mm(内装变色硅胶);
e)电炉:1 000 W 可调节。
4.4.2 测定步骤
用 1+1 盐酸溶液浸泡瓷坩埚 24 h;浸泡石英坩埚 2 h,然后洗净,烘干。将已经处理过的坩埚放在高温炉中,在(650±25)℃温度下灼烧 1 h,取出坩埚,在空气中冷却(1~3)min,然后移入干燥内中冷却至室温(约 45 min),称量(称准至 0.0002 g)此时重量为 m1,。称取试样 m 约(1~2)g(称准之 0.0002 g)至坩埚中,放在电炉上缓慢加热,直到试样全部炭化。最后将坩埚移入高温炉中,在(650±25)℃温度下灼烧 3 h,取出坩埚,在空气中冷却(1~3)min,然后移入干燥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精确至 0.0002 g),此时重量为 m2。
4.4.3 结果表示
灰分含量按式(3)计算
m2-m1
X3%=--------------------×100 ……………(3)
m
式中:
m2——灼烧后质量,g;
m1——灼烧前质量,g;
m——试样质量,g。
4.5 净重测定
用符合精度要求,经检定合格的衡器判定。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产品需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报告后方能出厂。
5.2 出厂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三章中规定的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5.3 组批规则
在同一生产条件下,以当日生产反应釜号为主批,一个应釜为一批。
5.4 取样方法
从每批中选出 10%的包装中采样,小批时不得少于 3 件。采样时,仔细清除包装件上的尘垢以防止杂质落入产品中。用取样管采样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的样品,将取得的样品充分混匀,再从中取约150 g,以等量分装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玻璃瓶中或取样袋中粘贴标签,注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批次及采样日期,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保存备查。
5.5 判定
如果检验为不合格时,应启用备样或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样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的结果中即使只有一个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叛为不合格,不得出厂。
5.6 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后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荧光增白剂 KSN 的外包装容器上应粘贴牢固标志,注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净重。
6.2 包装
荧光增白剂 KSN 用塑料袋,外用纸箱包装或纸板桶内衬塑料袋包装,每单位净重 15 kg、10 kg 或按顾客要求进行包装。
6.3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放,切勿曝晒和倒置,防止雨淋和碰撞。
6.4 贮存
产品应密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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