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泰州市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被告上法庭
2012年1月10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政协委员起诉泰州市环保局不作为的案子。
今年52岁的栾忠岳是江苏省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天源公司”)总经理,是江苏省泰州市政协委员,这位善于倾听民声,敢于为民讲话,积极参政议政,努力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政协委员,如今却遇到了一件十分尴尬的事,勇于为民请命的他,在自身遇到不平、不公、不法的事情后却一筹莫展,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说,有公道无处讨,无人听得进他的呼声,无人看得到他即将面临的惨不忍睹的绝境。如果任由事态发展,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惨剧一触即发。
这到底是谁之祸?
政府热情感召,下岗职工举巨债兴办化工企业
栾忠岳原是泰州市一家企业的下岗工人,2001年初,他在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政府招商人员的热情感召下,倾其所有并大量举债在野徐镇工业园区东园区建起了占地十五亩的天源公司。当时的野徐镇工业园东园区远离泰州市区,他在一片稻田上建起八千平米厂房的。
2004年下半年,天源公司举债300万元,决定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该产品是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开发的杀虫剂锐劲特的中间体,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泰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在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认为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效果明显,“从环保的角度看,该项目在该区建设是可行的”。但是,由于该公司东则以及南则50米处有零星的几户居民,不符合当时化工区与居民区相距不小于200米远的隔离要求。2005年12月16日,野徐镇政府向泰州市环保局出具书面说明,承诺拟在未来三年内将工业园区附近300米范围内的居民全部拆迁搬进镇生活区集中安置。
有了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和野徐镇政府的书面搬迁居民的承诺,2006年9月,泰州市环保局批准天源公司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并于2007年7月投入试生产。
为了2,3-二氰基丙酸乙酯这个项目,几年来,栾忠岳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汗水。为了环保达标,他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举债100多万元对企业进行技改升级,兴建了废水母液蒸馏分离循环回收装置,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达到无废水排放;为了寻找市场,他寒来暑往,常年在大江南北奔波,走遍了千山万水,说尽千言万语,吃尽千辛万苦。
辛勤的汗水换来了丰硕的成果。公司从当初的年销售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职工60名、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的产销两旺的企业。
企业兴旺之际,横遭停产重罚
然而就在公司蒸蒸日上,步入良性循环,向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目标迈进时,2009年12月2日,泰州市环保局却对该公司下达了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产,并处罚款6.5万元。
泰州市环保局处罚的依据是,天源公司试生产以来,“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并不是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而是环保部门一直不肯验收。我曾经先后4次申请市、区环保部门对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然而每次都石沉大海。明明是环保部门不作为,反而要我承担不作为的后果,岂有此理?”栾忠岳据理力争,然而一切是徒劳的,2010年5月4日,泰州市环保局下属单位泰州市环境监察局又给天源公司下达了《环保监察通知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久,泰州市环保局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陵区法院裁定支持了泰州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2010年9月28日,泰州市环保局会同海陵区法院以行政拘留栾忠岳相威胁,再次威逼天源公司停产。泰州市环保局将天源公司列入环保“黑名单”,向当地金融部门发送,“号召”银行向天源公司停贷。
“一旦停产,将给我的公司和我本人造成灭顶之灾。我辛辛苦苦培育起来的市场客户,因为停产将面临全部丢失;与客户签订的几千万元供货合同,如果不能依约按时供货,将面临巨额违约赔偿金;我辛辛苦苦打拼十年办起来的企业,因为停产将濒临破产边缘,近千万元的投资将血本无归,近900万元银行贷款将无法偿还。”
走投无路的栾忠岳于2010年10月7日,向《农民日报》编辑部求救,投诉他遇到的不公正的待遇,希望编辑部派出记者了解事情的真相,还他一个公道,否则他将从一个政协委员、农民企业家,变成一个玉石俱焚的极端分子。
收到他的投诉信后,本报记者觉得事态严重,于2010年10月15日紧急来到泰州市环保局了解情况。
泰州市环保局法规处童宁处长、泰州市环境监察局冯科长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多次接到群众对天源公司的污染投诉,泰州市环保局才不堪其扰下决心下令该公司停产的。他们还向记着介绍了下令停产的三条理由:一是达不到与居民住户相距200米的隔离要求。当初野徐镇政府向泰州市环保局承诺三年内全部拆除工业园区附近300米范围内的居民,然而由于当初作出承诺的野徐镇党政领导纷纷调离等原因,至今不但没有拆除原有的居住户,而且新的住户纷纷向工业园区集中;二是天源公司擅自扩大规模。当初泰州市环境科技研究所出具的环评报告书中批准的反应釜是3台,而该公司现在擅自扩大到17台;三是工业废气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导致废气超标准向外排放。该公司应将生产车间全封闭,废气通过地下管道向外排放。
童宁处长强调,以上三条中,最重要要的是第一条,“与住户相隔200米”的隔离要求是硬性指标、强制指标。由于出现以上几种情形,导致环保部门无法对该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当记者问到泰州市环保局为什么不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意见而直接下达停产通知呢?
童宁说,下达停产通知前,已找过该公司法人代表谈过话,因为该公司无法做到“与住户相隔200米”等硬性要求。
环保部门列举三条停产理由,企业逐一反驳
记者将泰州市环保局的三条理由转告栾忠岳时,他激动地说,这三条的理由均不成立。一是当初泰州市环保局在批准他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时,对天源公司与住户相隔的要求是100米,而且天源公司周围200米范围内的这些住户就已存在,说明泰州市环保局是默许这些住户存在的。野徐镇政府拆迁周围居民的承诺没有兑现,其责任不在公司这一方;二是自己公司并没有扩大规模。无论是泰州市高港区经贸委的立项决定,还是泰州市环境科技研究所环评报告书内备案文件及附件标明的设备复印件均注明反应釜是32台,而市环境科技研究所在出具环评报告书时却将32台误写成了3台。如果是3台,公司根本无法生产,因为从原料到成品,至少需要6台反应釜。三是没有超标准排放废气,因为厂区内几乎闻不到异味。环评报告书中也并没有规定公司废气通过地下管道向外排放,如果说公司废气超标准排放,那标准是多少,天源公司又超了多少?请泰州市环保局拿出令人信服的数据。
栾忠岳认为,泰州市环保局以多次接到群众对天源公司的污染投诉为由才下令对他的公司停产的理由也令人难以置信。因为2009年10月18日,江苏省环保厅赵挺副厅长带案下访,专门到他的公司调研,现场召开周边住户座谈会,结果没有一个住户反映他的公司有任何环保问题。如果说举报,只有一人——他的公司的竞争对手周某。2007年初,他的公司相邻的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翻墙进入天源公司的厂区偷拍了“二氰酯”生产管线和设备的照片,窃取“二氰酯”技术资料,采用高薪挖走天源公司技术人员和操作工,到江西永修星火工业园生产天源公司专利产品“二氰酯”。2008年随着周某的产品推向市场,针对他的公司的冒名匿名举报与日俱增,公开与他的公司恶性竞争,上到省环保厅及媒体,下至市区环保局。其内容千篇一律,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废气扰民。用周某的话说:“谎言说千篇就是真理,一定要把天源这艘航空母舰炸沉。”
栾忠岳说,他2001年初来野徐镇工业园东园区投资时,该工业园当时远离泰州市区,周围是一片农田,他是在一片稻田上建起8000多平米厂房的。2009年5月,泰州市将他公司所在地划入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建设中国医药城,这样他的公司由原来的郊区变成了城区。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环保厅赵挺副厅长在现场召开周边住户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企业是当初政府招商引资入园,现在由于药城建设,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状,给予缓冲期”。赵挺当场提出:“一、企业抓紧整改,加快技改步伐,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进一步解决工艺废气污染问题,完善资料,尽快验收。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在治理技术上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三、开发区管委会在指导企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要尽快帮助企业做长远发展规划,认真制定转型升级搬迁计划”等。就在天源公司依照赵挺副厅长的要求,准备资料接受环保部门验收时,泰州市环保局却给我们下达了停产处罚决定书,这严重背离了赵挺副厅长的讲话精神。
企业应拿起法律武器,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
天源公司陷入今天的濒临家破人亡的绝境,其责任在谁?企业一旦停产,其导致的巨额损失该由谁买单?
江苏省委党校一位行政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依照这些规定,泰州市环保局在对企业实施处罚时,应当首先下达整改通知书,或下达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通知书,给企业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只有逾期未办理的,方可责令停止试生产,否则就程序违法。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实体无效。此行政处罚虽经泰州市海陵区法院裁定生效,但只要企业坚持向上申诉,相信最终能纠正过来。
专家看了记者提供的泰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泰州市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的事实依据是天源公司“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手续”,即“未申请验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条例》条文的先后顺序来看,第二十六条处罚的对象是“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第二十七条处罚的对象是“环保设施未申请验收的”,第二十八条处罚的对象应该是环保设施“未建成的”和“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显然,用第二十八条来处罚“未申请验收”,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这位行政法学专家认为,泰州市环保局由于轻信野徐镇政府3年内搬迁周围300米范围内居民的承诺而批准天源公司新上化工项目,现在又以居民没有搬迁、企业达不到隔离距离要求、无法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为由而责令企业停产,这种政府“有病”而让企业“吃药”的举措,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因为面对强大的地方政府,明显出于弱势地位的企业是无法左右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更是无法调动行政资源搬迁厂区周围的住户。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首先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并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天源公司的新上化工项目行政审批机关是泰州市环保局,而不是野徐镇政府,如果当初审批失误,自然应由泰州市环保局承担因失误导致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当初审批没有失误,那么以企业达不到隔离距离要求,无法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而责令企业停产的理由就不能成立,企业因此而停产引起的损失仍然应由泰州市环保局承担。
采访中栾忠岳多次强调,天源公司曾经四次申请泰州市以及高港区环保局对他的公司的环保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记者也亲眼也看到高港区环保局的一份情况说明,承认天源公司曾于2009年4、5月间要求验收。那么,天源公司结果却没有得到验收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专家说,没有得到验收的责任不应该由天源公司承担。因为,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泰州市或高港区环保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视同默认。
专家说,如果天源公司确实有证据证明曾四次申请泰州市以及高港区环保部门对他的公司的环保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高港区环保局有关人员确实出具了承认天源公司曾于2009年4、5月间要求验收的情况说明,那么,建议天源公司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状告环保部门不作为,并且要求环保部门限期验收。同时,还可以状告泰州市环保局乱作为,要求取消环保“黑名单”。
专家说,目前小化工的整治进入攻坚阶段,环保部门工作压力很大,但整治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对企业一关了之,应严格依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10】9号文件对化工企业的整顿予以一定“缓冲期”精神,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帮助、引导化工企业退城入园才是明智之举。(车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