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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苯三酸三辛酯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3319-31-1
分子式: C33H54O6
分子量:546.78

衢州明锋化工有限公司质量标准
偏苯三酸三辛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偏苯三酸三辛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偏苯三酸酐为主要原料与 2-乙基己醇经酯化法制得的偏苯三酸三辛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03-2002,neq ISO 6353-1:1982)
GB/T 1664 增塑剂外观色度的测定
GB/T 1665 增塑剂皂化值及酯含量的测定
GB/T 1668 增塑剂酸值及酸度的测定
GB/T 1671 增塑剂闪点的测定 克利夫兰开口杯法
GB/T 1672 液体增塑剂体积电阻率的测定
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1133 液体石油产品水含量测定法(卡尔.费休法)
3要求
偏苯三酸三辛酯TOTM 1 应符合表 1 所示的技术要求。
表 1 偏苯三酸三辛酯TOTM 1 的技术要求
产品级别
指标名称 一级品 合格品
外观 透明、无可见杂质的油状液体。
色度,(Pt-Co)号 ≤ 80 120
酸值,mgKOH/g ≤ 0.20 0.30
酯含量, % ≥ 99.0 98.0
体积电阻率,Ω.cm ≥ 1.0×10^11
水分,% ≤ 0.15 0.20
密度, (ρ20℃ ) g/cm3 0.984 ~0.991
闪点, ℃ ≥ 240 240
注:1) 酯含量为保证指标。
4.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均按 GB/T 601、GB/T 603 规定制备,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符合 GB/T 6682 中规定的三级水。检验结果的判定按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4.1 外观的测定
在自然光下目测。
4.2 色度的测定
按 GB/T 1664 之规定进行测定。
4.3 酸值的测定
按 GB/T 1668 之规定进行测定。
允许差: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三位。两次平行
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 0.003。
4.4 酯含量的测定
按 GB/T 1665 之规定进行测定。氢氧化钾-乙醇溶液使用 0.5mol/L 的氢氧化钾-乙醇溶液, 称样量为 0.8g~1.2g(精确至 0.0001g),回流时间为 1.5h。
允许差: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一位。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 0.3。
4.5 体积电阻率的测定
按 GB/T 1672 之规定进行测定。
4.6 水分的测定
按 GB/T 11133 之规定进行测定。
允许差: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三位。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 0.003。
4.7 密度的测定
按 GB/T 4472 中 4.3.1 密度瓶法之规定进行测定。
允许差: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四位。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 0.0005。
4.8 闪点的测定
按 GB/T 1671 之规定进行测定。
允许差: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计算结果表示到整数。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 3。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本产品以一个储罐产品或每次包装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5.2 采样
按 GB/T 6680 进行采样。用清洁干燥的取样管伸入包装容器上、中、下均匀采样,采样量不得少于500mL 分装于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采样日期、批号、采样人,一瓶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另一瓶保留三个月,以备复查。
5.3 检验分类
本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在搬运时轻装轻放。
表 1 中酯含量为保证指标,有必要时检测,其余项目全部为产品出厂时的检验项目
5.4 出厂检验
本产品应由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保证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批号、本标准编号、检验结果、检验员等。
5.5 复检
出厂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也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或货棚中。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 6 个月。本产品超过贮存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仍可使用。
6.2 包装
本产品应用清洁、干燥、牢固、内无机械杂质的 200L 容量的铁桶或镀锌铁桶包装。桶盖螺丝口应用清洁聚乙烯或无色耐油橡胶圈密封,以防止漏损。也可根据用户需求采用其它包装。
6.3 运输
本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在搬运时轻装轻放。
6.4 贮存
本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或货棚中。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 6 个月。本产品超过贮存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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