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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氟甲氧基苯硼酸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139301-27-2
分子式: C7H6BF3O3
分子量:205.93

对三氟甲基苯硼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三氟甲基苯硼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对三氟甲基溴、硼酸三甲酯为主要原料经格氏反应、水解而制得的对三氟甲基苯硼酸。
该产品主要用于合成医药的中间体,SUZUKI 偶联反应等。
cas: 139301-27-2
分子式: C7H6BF3O3
分子量: 205.93
中文名称: 4-三氟甲氧基苯硼酸
英文名称: 4-Trifluoromethoxyphenylboronic acid
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189.93(按2011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17-2006 化学试剂 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GB/T 6283-2008 化工产品中水份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6631-2008 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白色结晶体
纯度 % ≥98.0
熔点范围,℃ 235-238
水份(质量分数),% ≤0.1
干燥失重,% ≤0.5
3.2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 JJF1070 中相关规定
4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测。
4. 2 对三氟甲基苯硼酸纯度的测定
4.2.1 方法提要
高效液相色谱法。样品用流动相(甲醇-磷酸水溶液)溶解,使用定量进样阀将样品溶液注入色谱系统,通过色谱柱使样品溶液中各组分分离,用紫外吸收检测器检测,面积归一法定量,计算样品中对氟苯硼酸的含量。
4.2.2 试剂和溶液
a) 甲醇(HPLC 级);
b)5g/L 磷酸水溶液:0.5g 磷酸溶于 1000ml HPLC 级水中。
4.2.3 仪器与设备
a) 高效液相色谱仪:具有 UV 紫外检测器,整机灵敏度与稳定性应符合 GB/T 16631-2008 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b) 色谱工作站;
c) 色谱柱:Shim-pack VP-ODS 150*4.6mm 液相色谱柱;
d) 微量进样器:100μL;
4.2.4 测定条件
a) 流动相:甲醇+5g/L 磷酸水溶液=65+35(V/V);
b) 流速:1mL/min;
c) 检测波长:220nm;
d) 柱温:30℃
e) 进样量:20μL;
f) 运行时间:20min;
g) 保留时间:对三氟甲基苯硼酸 6.205 min。
上述液相色谱条件是典型的,可根据不同仪器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获得最佳效果。对三氟甲基苯硼酸的典型液相色谱图见图 1。
4.2.5 分析步骤
4.2.5.1 样品制备取样品 0.03g 置于 10ml 的容量瓶中,用流动相稀释到刻度,摇匀使样品全部溶解即为样品溶液。
4.2.5.2 样品测定
在上述操作条件下待仪器运行稳定后用微量进样器注入 20μL 样品在 HPLC 上,按 GB/T16631 规定进行测定。
4.2.5.3 计结果算
用面积归一法或由色谱工作站直接得出结果。
4.2.5.4 允许误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 0.2%
4.3 熔点范围的测定
按 GB/T617 之规定进行。
4.4 水份的测定
按 GB/T 6283 规定进行。
4.5 干燥失重的测定
4.5.1 分析设备
实验室一般用仪器及;
a)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b)恒温干燥箱。
4.5.2 分析步骤
称取样品(2~3)g(准确至 0.0002g)置于(105±2)℃的恒温干燥箱中干燥 2h 后,取出放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
4.5.3 分析结果的表述,干燥失重以质量分数 w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w=100*(m1-m2)/(m1-m0) (1)
式中:
m 1 —— 干燥前样品和称量瓶总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 2 —— 干燥后样品和称量瓶总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 0 —— 称量瓶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4.6 净含量及允许误差的测定按 JJF1070 中相关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总则
每批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2 组批
以每釜产量为一批,每批数量不大于 1t。
5.3 采样
抽样按 GB/T 6679 规定进行,样品数量不少于 250g。
5.4 判定
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的双倍包装中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本产品包装物上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合格标识、标准编号、有效贮存期及符合 GB/T 191 中相关规定的标志。
6.2 包装
本产品内包装为两层塑料薄膜袋,外包装为纸板桶、钢桶或塑料,每桶净含量可为 25kg 或 50kg
或 100kg。其它包装形式可按合同约定。
6.3 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避免撞击。
6.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库内。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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